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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4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64号)要求,在总结几年来组织开展全市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决定2014年继续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总体安排

      2014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继续以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离校未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在相对集中时间内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以解决各类群体实际关切的就业问题。各县(市、区)公务员局要联合社会各界力量,组织好“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招聘周”等4个全市性公共就业专项活动。

      各县(市、区)在组织开展全市性专项活动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求,在当地增设有特色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丰富和拓展活动内容,集中为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落实就业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二、全市性专项活动安排

      (一)就业援助月。在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以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突出“走访到户、登记到人、帮扶到位”特点,切实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未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政策,实现就业。

      (二)民营企业招聘周。在2014年5月中下旬开展,以民营企业和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为重点对象,通过现场招聘和网络招聘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招聘用人和劳动者求职搭建对接平台。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在2014年9月开展,以201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突出“政策宣传到位、实名登记到位、岗位开发到位、专项服务到位”特点,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四)高校毕业生招聘周。在2014年11月下旬开展,以正在求职的2015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中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上述各项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工作要求,将另行发文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4年本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服务均等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专项活动作为本单位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科学谋划。按照每个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服务对象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内容丰富、目标具体,并全力组织实施,为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各县(市、区)要在举行专项活动时,组织人力集中采集一批适合服务群体的招聘岗位信息,加强信息质量管理,并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站等各种新老媒体广泛对外发布,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有效利用就业信息。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要简化或取消单纯仪式类的内容,集中力量做好求职招聘方面的服务工作。

     (五)各县(市、区)要提前组织好专项活动所需的人力、物力,落实专项活动涉及的工作资金和政策补贴资金,保障专项活动顺利开展。

     (六)各县(市、区)要做好专项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就业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布专项活动内容和集中招聘安排计划等。要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大力宣扬活动中涌现的典型事例,为开展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信息,并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与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黄培茹 

      联系电话:0595-28133660

      传    真:0595-28133661

      电子信箱:752510912@qq.com

 

泉州市公务员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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