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一
郁某(男,59岁),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在海宁市参保,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7个月,涉及金额12743元。2023年9月经公安立案后郁某退回违规领取所得,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案例二
翟某(男,39岁),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参保,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9个月,涉及金额17226元。2023年10月经公安立案后翟某退回违规领取所得,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案例三
吴某某在国网某供电公司工作多年,并按规定缴交失业保险费。2019年,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平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次年6月,国网某供电公司决定,从7月1日起解除与吴某某劳动合同关系。9月18日,吴某某与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联系,确定在该公司入职上班的相关事宜,并于21日正式上岗。但在同年9月20日,吴某某明知自己重新就业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仍通过互联网微信端向某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该中心于21日同意其从9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至2021年4月13日案发,吴某某共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054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已重新就业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武平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④《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情况: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指失业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情形);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检测等方式,失业人员只要重新就业,信息就会关联至相关部门。接到人社部门追缴电话的,请大家及时配合处理,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