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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救助

就业救助对象

    就业救助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救助措施: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救助对象。

标准: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我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我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高于80%的社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流程:

用人单位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3);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4);

(三)补贴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五)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照泉人社2015323号文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复核,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资金专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分拨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单位向所申请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