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
1.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社会保险补贴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3.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
(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泉人社〔2016〕157号)。
4.办理条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个人:经认定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5.办理流程:受理(当场)→初审(当场)→审核(批量审核)→发放补贴(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发放)。
6.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
(2)个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泉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等材料。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无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10.年检需求:不需要
11.审批决定证件:无
12.注意事项:无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1)个人社保补贴:0595-22376042(窗口)(2)企业社保补贴:0595-22376043(窗口)
投诉电话:0595-22376041(中心办公室)
表格:
附件: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1.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3.设定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2)《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43号)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隶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设立相应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本辖区内失业人员、退休职工档案,并受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自费出国学习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委托管理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或中止)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交其新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新的用人单位没有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由新用人单位交当地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办理退休手续后转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移交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委托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当事人应就委托管理档案签订《委托档案管理合同》,同时办理档案管理凭证。
4.办理条件:市直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5.办理流程:受理(当场)→初审(当场)→审核(当场)→办结(当场签订档案寄存协议)。
6.申报材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一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3)填写《寄存档案申请表》(一式一份);
(4)签订《关于寄存个人档案的协议》(一式两份)。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即办
8.办件类型:即办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10.年检需求:不需要
11.审批决定证件:无
12.注意事项:无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0595-22376042(窗口);
投诉电话:0595-22376041(中心办公室)。
表格:
附件:1.寄存档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