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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定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泉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定原则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不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及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市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州工作或来泉州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二)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近3年内,首次从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4种方式引进,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人才。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

  1.受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泉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担任企事业中层管理以上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申报第一至五层次的人才,我市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才;申报第六至七层次的人才,所在县(市、区)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才(工作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按3倍或以上标准确定,除企业以外的按2倍或以上标准确定)。

  2.合作。个人或所在机构与泉州市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装备产业类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发展平台,政产学研合作平台,金融、贸易、旅游、电商、文化艺术、新闻、科技服务等综合平台);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项目建设和运营3年内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

  3.创办企业。正式在泉州市内注册企业,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受派。受市外企业(机构)选派到泉州市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工作,在选派企业(机构)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在市内受派机构(企业、项目)担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3年内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报第一至第五层次的人才,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年薪合计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申报第六至七层次的人才,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年薪合计达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

  四、认定程序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一般采取网上审核,具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进入“申报登录”端口,进行单位注册。网上填写《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上传材料。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

  1.身份证或护照正、反面。

  2.近期免冠半身彩照(将作为制证头像)。

  3.本人承诺照(持身份有效证件拍照)。

  4.本人具备的认定条件相关材料,包括:

  (1)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国境外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如职称是在外省评审通过的,须经我省人社厅或我市人社局重新确认)。

  (4)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5)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书认证。

  (6)其他认定标准材料: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有关凭证。申请人属受聘(受派)人才的,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工作协议)、任职文件;申请人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其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属项目合作人才的,需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任职文件、股权比例文件和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材料。

  对特殊情况确无用人单位的人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人提供社保缴费明细,经所在县(市、区)人才专员核实后,由“县(市、区)就业人才中心代办”账号进行申报。

  (二)初审。第一至五层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申报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是中直、省直单位驻泉机构或市属单位的,直接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第六至七层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补件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审核。第一至五层次: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标准;第六至七层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人才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报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不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

  (四)复核。第一至五层次:市高层次人服务才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第六至七层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人才认定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意并填写复核意见和拟公示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初审或不同意并填写复核意见。

  (五)公示、核查征信。第一至五层次:经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泉州高层次人才网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六至七层次:经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复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各县(市、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第一至五层次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予以核准, 第六至七层次由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予以核准。

  (七)发证。第一至五层次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发放“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第六至七层次由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发放“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五、管理与服务

  (一)经认定的第一至五层次人才,可享受《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政策待遇;第六至七层次人才待遇由各县(市、区)兑现。

  (二)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经认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是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三是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是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本款以上四项情形之一取消资格的,一律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六、其他

  (一)建立举荐制度,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凡经我市举荐专家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简便灵活方式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建立自主评价制度,我市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或单位可结合用人主体实际和人才岗位特点,对标《认定标准》制定本企业或单位自主认定工作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试点企业或单位自主评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三)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产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纳入认定体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认定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

  (五)本规定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之前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